中医专治白癜风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790/一、患方诉称
原告于年11月4日因“反复右下肢疼痛2月”到被告处住院,入院专科检查:右下肢无红肿、溃疡及浅静脉曲张、右侧股动脉、腘动脉等博动减弱。诊断:右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等。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予烟酸扩血管、抗凝、控制血糖等对症治疗。
于年11月9日行DSA造影+球囊扩张术+置管溶栓术,术后置管溶栓、扩血管、抗凝对症等治疗。患者拔除溶栓导管后穿刺部位3次出血,予压迫止血。后患者突然出现喘累、呼吸困难,考虑过度通气引起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予以重症监护等对症支持治疗。
后请骨科会诊:右小腿皮肤出现花斑样改变,皮温极底,足背动脉无法扪及,考虑动脉堵塞导致缺血坏死,右下肢皮肤组织坏死后,大量毒素释放,从而造成内环境紊乱以及脏器功能损害,导致感染。
建议尽快行右下肢截肢术。因经介入治疗后右下肢主要动脉已栓塞导致缺血坏死,内环境紊乱毒素释放脏器功能损害危及生命,于年11月16日予以行右侧股骨髁上截肢术,术后予以抗感染、抗凝等对症支持治疗。
二、患方观点
被告存在手术中操作疏忽、操作不当,术后诊治疏忽延误、处置不当等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上述身体损害。
三、医院辩称
原告所述在被告处就医过程无异议,但被告系轻微因素,只承担15%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1、原告:周某廷,男,年4月4日出生,右侧股骨髁上截肢术后,伤残等级为六级。
2、周某廷系2型糖尿病患者,且未进行正规治疗,临床表现为严重的下肢体缺血,首次入院后超声检查证实右侧股浅动脉内低回声(闭塞),双侧股总、股浅、胭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自身疾病严重,此系损害后果发生的患方自身因素,系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3、医方存在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及风险回避义务的过错,未能有效延缓或改变因自身疾病所致下肢动脉缺血的进程,与周某廷右下肢截肢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考虑系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周某廷年11月4日因“反复右下肢疼痛2月”入院,右下肢疼痛进行性加重,且右足各趾、右小腿伴红肿疼痛,疼痛非常剧烈,难以忍受,以夜间疼痛为重,取屈膝位后疼痛稍有减轻。且伴下肢皮肤苍白、麻木、感觉异常、厥冷、间歇性破行(小于米)。
第一次介入手术造影见:右髂总动脉狭窄,股深动脉粥样斑块形成,股浅动脉长段闭塞,远端由股深动脉分支等侧支血管供血。周某廷系2型糖尿病人,患肢在静息状态下出现持续性疼痛,是下肢动脉硬化性闭塞症引起肢体严重缺血的主要临床表现之一,预示肢体存在近期缺血坏死的风险,本身病情严重,具有截肢的风险。
且下肢动脉硬化性闭塞症还有内膜剥脱术,旁路转流术等其他手术治疗方式。医方在首次实施介入手术前未充分预见具有截肢风险的病情严重性,且未向患方充分告知病情及替代治疗方案,侵犯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2、周某廷在年6月29日因“右下肢胀痛12天”入院,具有2型糖尿病病史,医方经DSA下肢动脉造影+股浅动脉开通+置管溶栓术治疗。年11月4日因“反复右下肢疼痛2月”再次入院,现病史提示存在严重下肢缺血。
且首次介入治疗效果不佳,根据临床一般原则,此时应行手术血管重建治疗。医方未选择其他更合理的手术治疗方式或告知患者转院至条件更好的血管外科专业治疗,选择了理论上并不合适的再次介入治疗方案,此系医方未履行风险回避义务的表现。
3、年11月14日周某廷呈嗜睡状,右小腿肿胀,张力高,冰凉,触痛明显,痛温觉减退,局部皮肤出现花斑样改变,右下肢无法活动。周某廷内环境紊乱,全身感染严重,且右下肢缺血坏死,医方行右下肢截肢术治疗,具有手术指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95元;赔偿原告周某廷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止按每日60元计算的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