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那家医院治疗白癜风好 https://mjbk.familydoctor.com.cn/bjbdfyy_js/生活中很多故事告诉我们,人的自我感觉并不完全可靠。不少人平常感觉自己身体很好,可一到检查的时候,就能查出一堆毛病。有些人觉得自己哪儿都不舒服,可是检查的时候,往往身体还倍儿棒!
所以,大家还是要养成每年定期体检的好习惯。
年1月17日,赵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体检公司进行个人健康体检。该公司出具给赵某《个人健康体检报告》,该报告第一页主检结论与健康建议第一条为CT提示:附见:肝内低密度灶,建议肝胆外科进一步检查。超声诊断报告中超声描述:肝脏形态大小正常,实质回声分布均匀,血管纹理清晰。CDFI:未见明显异常血流信号。放射诊断报告单诊断提示:附见:肝内低密度灶,请结合临床相关检查。
随后,该公司通过其体检APP给赵某发送健康指数,其健康指数为92.8分,写有“60后的年龄,80后的身体,90后的心态,继续加油。”字样。
约2个月后,赵某出现腹胀纳差等症状。
年4月2日,赵某到XX医院作上腹部(肝胆脾)CT平扫检查和肝胆胰脾彩超检查,CT印象:肝左外叶占位可能,伴肝内胆管、胆总管扩张、胆囊增大,建议进一步增强扫描。超声印象:肝左外叶欠清,左外叶回声欠均匀,似见团状不均回声,建议进一步检查除外肝脏占位××变。
年4月3日,赵某到XX医院作MRI检查,印象:肝左叶外侧段异常信号,考虑胆管细胞Ca?肝右叶小结节,考虑子灶?请结合临床及其他检查。
年4月26日,赵某到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恶性肿瘤,左侧髂总动脉巨大动脉瘤,4月28日行左半肝切除,门静脉取栓术手术。
后赵某医治无效,于年1月15日因肝癌死亡。
赵某的死亡,可以说是让家人“猝不及防”。明明之前的检查,还得到了92.8的高分,怎么忽然就得了恶性肿瘤,就这么去世了呢?他们想知道,体检公司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与延误赵某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问题。
一审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得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1.患者至医方进行健康体检,医方CT检查提示患者肝内低密度灶,并在体检报告的主检结论与健康建议第一条建议患者“肝胆外科进一步检查”。
2.因委托人提供的13张超声影像资料中未见患者左肝切面图像,鉴定专家无法确定患者体检时的左肝超声检查情况。
3.医方存在缺陷,其体检APP提供的健康评分92.8分无医学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患者;对患者肝内低密度灶有书面告知,未进一步提醒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原因力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主观因素,因此,鉴定专家组对于原因力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
就本例而言,医方体检报告虽建议患者肝胆外科进一步检查,但未就患者肝脏异常CT检查结果与患者进一步沟通并建议其进行相关检查,同时医方APP健康评分为92.8分,影响无相关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情况的判断。
综上,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的缺陷行为与患者肝癌的延误诊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与肝癌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因素。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果,一审法院酌情判定体检公司对赵某的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家人因诊疗过错造成的医疗费、住宿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损失合计.27元。
后续,赵某家人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文件中规定:“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体检单元和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和危急值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要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受检者隐私。”
本案属于因健康体检缺陷引发的纠纷,体检公司在对赵某进行健康体检中的相关诊疗行为中,报告上虽建议患者肝胆外科进一步检查,但未就患者肝脏异常CT检查结果与患者进一步沟通,并建议其进行相关检查;同时,该体检公司的APP健康评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无相关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情况的判断,结合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体检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体检过后,一定要认真阅读体检报告。如指标数值比参考值略低或略高,不必太过紧张,但也要重视。短期内一定要复查一下异常指标,看看指标变化,如指标逐渐在上升,要非常重视,往往有些指标的变化,是某种疾病的预兆。如慢慢接近正常参考值,则问题不大。
对于体检机构指出的问题,如有不懂的,可以致电体检机构询问,需要进一步检查的,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以免延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