髂动脉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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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头晕行手术,医方选择球囊不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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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思(男,年12月6日出生)医院,诊断为后循环缺血、双侧椎动脉闭塞、脑血管狭窄、脑梗死恢复期、高血压病、左侧尺骨骨折术后、淋巴结癌术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脑动脉粥样硬化等。

年10月3日,被告为原告行脑血管造影术+右侧椎动脉开口中度狭窄球囊扩张血管成形术+基底动脉近中段重度狭窄球囊扩张血管成形术,术中基底动脉造影剂外渗,造成基底动脉出血,予以弹簧圈封堵出血,转入重症医学科。颅脑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梗死,胸部CT显示肺部感染,原告宋某思病情危重,被告给予相关系统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头晕于年9月30日17:15入被告神经内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后循环缺血、双侧椎动脉闭塞等,行手术治疗。术中基底动脉造影剂外渗,原告陷入昏迷,颅脑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池脑沟内大量出血,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原告虽经抢救意识逐渐恢复中,但肢体运动障碍处于高度残疾状态。

三、x医院辩称

1、原告的损害后果虽然与被告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其原因力大小应为次要责任,而不是次要至同等责任,对原告的赔偿应当按照赔偿额的30%计算为宜,且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结果不客观、不科学,相应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2、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说明,患者宋某思自身严重的脑血管病变是其脑血管出血的病理基础,是主要因素,由此可见,医方存在过错的原因力应为次要责任,按照30%计算为宜。

通过详细查看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说明,医方在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基本上均符合诊疗规范,诊断明确,措施得当。仅仅是在对患者行“基底动脉重度狭窄段扩张”时,医方选择球囊不当,操作过程中致脑血管破裂,存在一定的过错。这个责任经过鉴定已经做出结论,作为医方并不逃避,也深表遗憾。

但需要说明的是,患者宋某思颅内动脉存在多处狭窄,其中基底动脉重度狭窄,因此,基底动脉重度狭窄段球囊扩张治疗过程中出血风险较高,相关文献报道此类手术出现脑出血的发生率为4.4%,因此该手术风险不能完全避免。

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尽可能的注意义务,且鉴定报告中明确表示:“血管粥样硬化后的病理改变为管壁增厚变硬、弹性减低,顺应性降低,严重者中模平滑肌萎缩和弹性下降。或者宋某思全身多处大血管存在粥样硬化性改变,病变广泛,脑动脉粥样硬化,颅内血管存在多处狭窄,狭窄程度较重,其中基底动脉重度狭窄,前向血流Ⅰ级。

宋某思自身严重的脑血管病变是其脑血管出血的病理基础,是主要因素。”既然司法鉴定已经确定患者本人具有严重的脑血管病变是造成脑血管出血的主要因素,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应确定为次要因素,比例应在30%为宜。

3、x市x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目前患者并未终结治疗,医院治疗康复中,目前作出的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等均不具有客观依据,不能排除患者宋某思经后续治疗恢复意识、情况好转等情形,后续患者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为该鉴定意见对患者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2.1.3“偏瘫”(肌力2级以下)作出的评定,后续如果患者经治疗身体恢复,该标准必然会发生变化,且该鉴定意见书中也明确表示:“目前患者处于意识模糊状态,身体各项检查不能有效配合,检查结果极有可能出现偏差。

因患者目前仍在住院康复治疗中,医疗及康复治疗未宣布终结,原则上不应对其申请事项进行评定,但因案件审理需要,我们对其目前身体状况进行粗侧,检查结果在法医学检验中进行描述记录。”

由此可见,该鉴定结果是不客观、不科学的,也不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而是仅仅为了案件需要而做的鉴定,患者的病情与现状不符合鉴定程序的启动,仅对患者现状做出的一个分析,并不是真正的司法鉴定结果,因此,该鉴定结论暂且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证,患者应在治疗终结后实际发生时再行使诉权。

四、鉴定意见

宋某思自身严重的脑血管病变是其脑血管出血的病理基础,是主要因素。x医院为宋某思行“基底动脉近中段重度狭窄段扩张”时,选择球囊不当,操作过程中致脑血管破裂,医方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应为次要至同等之间。宋某思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宋某思,.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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