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人保障卡的人员在*队医疗范围内享受的免费医疗范围
*人子女及享受免费医疗的*人配偶,持*人保障卡可在*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在全**队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实行“一卡通”,医院就医。
持社会保障卡的相关人员,扣除起付线和完全自费的部分,享受费用减免。
1.药品使用范围
*队医疗机构驻地省级职工基本医保*策予以全面或者部分支付的品种范围,即职工医保规定的所有甲、乙类药品(较医保范围有扩大:乙类药品自费部分仍属于*队减免范围),以及*队特需药品和*队医疗机构制剂。
2.耗材使用范围
*委后勤保障部规定的医用耗材限额以内的部分。采取“限额管控”的形势,在限额内的予以免费,超出限额的部分自费,例如:冠状动脉药物支架,限额1.2万元,使用1.2万元以下的属于合理范围,使用2万元的,个人自付元。
3.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项目范围采取反向定义加以明确,即除以下三大类需由个人支付的情形,其他都属于范围内项目:
①除洁牙外的美容项目,健美项目,变性手术、近视矫正手术、非功能性整容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辅助生殖技术(*人及其配偶除外)等非疾病诊治项目;
②超出规定标准的修复牙齿,配眼镜,装配助听器以及义肢、义眼等矫形器具;
③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殊项目说明
1.牙齿修复
师以下官兵,应用嵌体、全冠每颗牙不超过元;应用固定桥每件修复体不超过元,应用可摘局部义齿、全口义齿,每件修复体不超过元,种植牙费用由个人自付。
2.配用眼镜
师以下官兵,需要矫正近视(度以上)、远视(度以上)、散光(50度以上)等屈光不正,在不超过元的标准内配镜。再次配镜,费用核销间隔3年以上。
3.装配助听器
师以下官兵,针对听觉功能减退(纯音测听超过50分贝),双耳不超过1.5万元,单耳不超过元,再次装配,费用核销需间隔5年以上。
三、哪些行为将取消相关医疗待遇并追究相应责任
(1)将*人保障卡或者社保卡借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冒用*人或*队相关人员身份就医,骗取*队免费或者优惠医疗待遇的;
(2)出具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的;
(3)伪造医疗收费单据,骗取医疗费用的;
(4)虚报病情骗取药品、医用耗材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保障的。
资料整理于:联勤保障部队第医院、湖北武警、联勤集结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