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3日,患者刘某因胸闷不适、易疲劳1周入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行心脏彩超示:重度二尖瓣关闭不全。冠状动脉CTA未见异常。入院诊断为:二尖瓣关闭不全。1月24日,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胸腔镜二尖瓣成形术。
术后患者胸闷不适,逐渐加重,医院未予特殊处理。1月31日,患者出院。
患者出院后,仍然胸闷、乏力,遂于4月18日入医院复查(术后第一次复诊),冠脉CT示:左回旋支近段管腔显影差。4月23日,行PET/CT检查示:心肌血流灌注严重受损、透壁性梗死心肌等。被告未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诊断,仅调整用药,嘱静养三个月后复查。
7月22日,患者症状进行性加重,再入被告复查(术后第二次复诊),医院仍然未予处理,仅调整用药,嘱静养。
其后患者仍然胸闷、乏力,身体极度不适,医院诊疗,11月2医院住院治疗。11月5日,行冠脉造影示:左回旋支中段局限性扭曲成角,狭窄95%。两次尝试放入支架未果,认为系医源性冠状动脉弯折,无法通过放入支架打通弯折血管。11月11日,在全麻下行一根冠状动脉的(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1月25日出院。
患者因长时间冠脉重度狭窄导致心肌大面积坏死,不可逆转,造成现仍感胸闷不适、乏力,重度伤残,终身服药,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1、由于医方手术操作技术不成熟,在行二尖瓣成形术时导致患者医源性损伤,即左回旋支扭曲成角、重度狭窄,不得不二次行冠脉搭桥术,使患者身体遭受重创。
2、术后患者LVEF明显低于正常值,大面积心肌重度受损坏死,两次复诊,被告均未予高度重视,未与患者充分沟通治疗方案,仅给予药物治疗,错过最佳手术时机,严重延误患者治疗。
1、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明确,采取手术治疗符合患者病情诊治需要,但在术前沟通告知方面存在不足;
2、医院术中操作波及冠脉血管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心功能异常,但医院重视不足,未能及时完善检查,且出院记录中未见特别交代;
3、患者年4月份复诊时经影像检查明确患者存在心肌血流灌注受损,并建议手术治疗,但医院未就影像部门建议进行相关讨论以及与患者方进行沟通交流、征询患者方治疗意见(未见相关书面告知材料),而继续为患者实施药物保守治疗,患者年11月份在外院明确了其冠脉左回旋支扭曲狭窄的病情并实施了冠脉搭桥手术治疗。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能体现与其相适应的诊疗水平,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根据临床实践及相关文献记载“在二尖瓣手术过程中,如果强行行后叶的广泛切除加后瓣环环缩术,易造成左室后壁的运动异常,可能导致左冠状动脉回旋支主干的扭曲和梗阻,从而造成心肌缺血”(《二尖瓣的解剖和生理特点以及二尖瓣成形术》年12月8日李继勇)。本案中手术操作造成患者回旋支主干扭曲成角,虽然很少见,但是加强防范,术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仍能可以减少或避免类似比较低级的医源性损害发生,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