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源律师
高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被指控在年3月22日至年5月27日期间,主导并指使其他三名员工,冒充知名公司员工进行高报价,再以本公司名义报低价诱骗客户签署合同,虚假承诺,夸大产品效果,骗取客户信任购买公司产品,客户分31次汇款,汇款至公司近50万,高某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客户巨大财产损失。年7月4日,高某及同公司的三名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韩冬平律师、王源律师担任主犯高某的辩护人。
某市某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于年08月28日,对高某涉嫌诈骗案做出决定,决定对高某不批准逮捕。
诈骗罪不同于民事欺诈,需要与经济纠纷严格区分开来。辩护律师通过与高某所在公司、高某家属的沟通,以及会见嫌疑人高某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高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要想为高某摘下诈骗罪的帽子,合同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多次与高某所在公司详细沟通,重点指导搜集了公司合同履约能力和履行行为的证据线索,要求其提供全部合同、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情况、资金流向、每一份合同的履约情况留痕及成果。
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取保申请被拒绝。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高某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申请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将辩护律师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向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阐释,详细论证了客观方面,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嫌疑人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主观方面,嫌疑人无非法占有,逃避履约义务的主观目的。高某代表所在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对合同条款均认可并愿意支付相应对价,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害人也未丧失其他救济途径,对嫌疑人定罪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同时,辩护律师争取到与公安机关当面沟通的机会,展示了公司的合同履约情况,将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阐述,请公安机关将公司提交的证据线索向检察院进行移送。
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高某进行批捕:
一、本案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批准逮捕法定条件。本案没有达到必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程度。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形成认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锁链。本案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签署了多份服务合同,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商标注册、网站搭建、商城、推广、证书认证、域名等服务。
本案中,合同完备,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嫌疑人及所在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合同期限未满前,尚且不构成合同违约,更不能轻易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的高度。辩护律师会见了高某,高某也表示,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自己和单位设计、客服部等也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二、高某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素。
根据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四个要素:欺诈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上述四个要素是依次递进的因果关系,四要素缺一不可。
(一)高某无欺诈行为,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合同是经双方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公司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提供服务内容真实。白纸黑字的合同意思表示直观无歧义,是建立在客户自愿接受的基础之上签署。合同定价基于市场行情,所定价格为市场公允价甚至低于市场价格,合同所载明的服务内容,是公司有能力提供的服务内容。合同载明的服务内容,有大部分合同公司已提供服务并取得了官方或者第三方的证书资质,有少量合同正在提供服务,嫌疑人所在公司提供了服务过程的留痕记录等具体信息。公司提供的是客观服务,并未承诺服务效果,特别是推广这项内容,效果判断是非常主观的,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公司业绩不好就将此责任归咎于嫌疑人。
客户主动寻求合作。经会见嫌疑人,嫌疑人表示除了第一次商标合同是通过“企查查”搜索,主动联系的客户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内容是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询问要求的服务项目,甚至有很多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提出的服务项目是嫌疑人所在公司没有的,对于此部分业务,嫌疑人明确表示公司没有此项业务,直接予以拒绝,并未达成合作。客户也签署了合同,对口头沟通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二)被害人无错误的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基于嫌疑人公司的服务内容,被害人主动邀约愿意支付对价,并未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公司有履约行为,查阅合同可见,每笔合同对应的金额都不高,且都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根据嫌疑人所在公司提供的证据线索可见,每笔合同都有对应的服务留痕,公司在积极履行合同,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也实际享有了相关的服务,并无财产损失,嫌疑人及所在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尚有争议。
三、高某无主观占有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
公司一直依法运营,具备服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质和上级服务商的授权。高某作为公司员工,也是一直兢兢业业,与客户关系良好,客户每笔付款全部打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户。根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线索和会见嫌疑人高某了解,高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一直关系不错,客户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从未找嫌疑人高某或者其所在公司沟通过对服务不满或者要求退费的问题。很明显,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在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尝试过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直接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也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违背。
四、基于本案事实,如犯罪嫌疑人高某行为构成犯罪,也非常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缓刑,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赔了元,取得了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赵某的谅解,并于年7月24日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愿意不再追究高某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五、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行为的发生,亦没有证据证明对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产生社会危害。
本案是经济纠纷,不属于暴力犯罪,对其不予批捕,不会有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也不存在再次犯罪或实施新的犯罪情形。
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对高某不予批捕,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六、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难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很可能是对正常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混淆,打击公司和员工自主创业和就业的积极性。
其次,高某父母患有疾病,亟需高某履行赡养照料义务。
根据高某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高某母亲出院诊断:高血压3级很高危,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中-重度狭窄,右侧颈动脉起始段闭塞,左锁骨下动脉管腔轻度狭窄。医嘱建议定期复查心电图、心脏彩超等,门诊随访是否行支架手术。脑缺血高某父亲患有肺气肿合并感染,支气管哮喘。辩护律师认为,根据高某父母病情,亟需有高某的陪伴照顾,及时住院治疗以防止发生危险。特别是高某母亲有心脏问题和高血压,更是不能受到巨大的刺激,并且亟需高某尽孝照料。
笔者认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高某是涉嫌诈骗罪的主犯,在公安阶段,三名涉嫌诈骗罪的从犯得以取保,而高某却被报请到某区检察院批捕。为了向嫌疑人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律师多次到偏远的看守所会见,通过向嫌疑人了解情况,从错综复杂的线索中抽丝剥茧,捕捉到案件关键的线索。为了向办案机关力证律师主张,律师多番了解情况,搜集证据线索,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本案紧抓合同签署和履行情况,从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欺诈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入手,向办案机关详细论证了高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本案中,高某得以成功不予批捕,无疑是辩护律师、嫌疑人、嫌疑人所在公司、嫌疑人家属密切配合的结果。刑事案件关乎人身自由甚至生死,不能因案件复杂,不易沟通或者自我感觉几率小就不去尝试。在每个环节不抛弃不放弃,稳扎稳打,从实体、程序双管齐下,重视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公安和检察院掌握的往往是对嫌疑人定罪和量刑的证据,但是对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往往依赖于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要将案件全局进行呈现,提交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线索。
嫌疑人被拘留的一个多月,既短也长。短的是,时光如梭,一个多月不过是时间轴的一个数字;长的是,在这一个多月,对高某和其家属来说,每一天、每一时、每一分都是煎熬,对律师来说,则是努力博弈的一个多月。刑事辩护不能承诺结果,但是笔者相信律师都会为了争取好的结果全力以赴,本案在收到嫌疑人高某不予批捕决定,特别是收到刚从看守所被释放的嫌疑人亲自表达的感谢时,内心的激动无以言表。律师最欣慰时刻,莫过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