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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胜疫情,复工复产。在市委、市*府正确领导下,为更好地帮助全市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贵港市人社局汇总整理了《人社领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特别扶持*策汇编》,共收集国家和自治区、市出台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服务保障措施28条,希望全市企业和职工查阅使用和享受各项扶持*策。今后将根据*策增加或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希望大家大力宣传,推动*策落地,支持企业有序快速复工达产。
一、就业创业篇
01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__*策依据:桂人社发〔〕5号。补贴对象: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元/人。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补贴方式:单位提交申请,行业部门确定企业名单,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单位。02
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_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补贴对象:在我市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补贴标准:每月发放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期限: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凭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03
“点对点”专车接送务工人员返岗复工
__*策依据:贵人社发〔〕12号。补贴对象:我市工业园区企业补贴方式:(1)对接送到我市工业园区就业的,规模20人以上的我市乡村务工人员,由交通运输部门安排专车接送,费用由财*部门、人社部门统筹负责。(2)对接送到我市工业园区就业的,规模20人以下的我市乡村务工人员,由企业派专车接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接送进厂员工名单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务工人员在工业园区企业务工满一个月后,所在企业可凭支付给员工的相关工资凭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交通补贴,标准为50元/人。04
农民工防疫补贴
__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
补贴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农民工根据扶贫部门提供名单,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05
农民工创业补贴
_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
补贴对象: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1)市场主体在年1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季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认定;(2)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3)市场主体在贵港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元/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06
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桂人社规〔〕11号、贵人社规〔〕6号。
申请条件:(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2)市场主体在贵港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补贴对象: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人以上(含)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申请一次;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发〔〕48号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单位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单位。
_07
农民工创业奖补
_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桂人社规〔〕11号、贵人社规〔〕6号。
申请条件:(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2)市场主体在贵港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对象:广西户籍农民工。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市场主体元一次性创业奖补;对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给予元一次性创业奖补。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08
创业园房租补贴
_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
补贴对象: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
补贴标准:元/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本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产业园区配合,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企业。
__09
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__*策依据:桂人社发〔〕5号。
安置条件: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其他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具体认定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
10
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
__*策依据:桂开办发〔〕7号。
安置条件: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测温员、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发其他临时性扶贫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策期限: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1
贫困劳动力稳岗补贴
__*策依据:桂开办发〔〕7号
补贴对象:年2—6月期间赴区外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稳岗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_
12
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达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__*策依据:桂开办发〔〕7号。
补贴对象:对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6月30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工信等其它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企业。
二、职业培训篇
13
将停工期、恢复期组织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
_*策依据:人社部明电〔〕2号。
补贴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4
提升技能,购买农民工网络培训课程
_*策依据:桂人社发〔〕6号。
补贴范围:各地可根据就业需求,选择家*服务、康养医护、现代农业和旅游烹饪等重点行业,依托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照职业标准购买开发网络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农民工朋友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各种形式免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运用AI等技术参加线上考核。参加在线课程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发放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程不再重复考试。
___三、社会保险篇
15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
_*策依据:桂人社发〔〕5号。
补贴标准:对我市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一般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一般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存在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取值为上年度12月参保缴费人数)。
16
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_*策依据:桂人社发〔〕5号。
延期缴纳条件:可延期缴纳的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规定办理。
延期期限和期间待遇:延期缴费时间最长至年6月30日。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7
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的相关待遇可补办
_*策依据:桂人社发〔〕5号。补办范围: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18
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兜底措施
_*策依据:桂人社发〔〕5号。
主要措施: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年继续执行由*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元的*策,代缴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不在扶持期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年脱贫户)和退出户(、退出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策。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凡是符合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广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三个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进行年度待遇资格认证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暂不停发城乡居民养老金。
19
工伤认定
_*策依据:桂人社函〔〕28号、桂人社函〔〕30号。
服务对象: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做好相关人员的认定工作。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行*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工伤认定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
服务方式:单位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认定。
20
工伤保险待遇
_*策依据:桂人社函〔〕28号、桂人社函〔〕30号。
服务对象: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作为医院,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拨相应部分资金,医疗终结时在预拨资金中直接抵扣,所需资金不足时,再予以追加。
服务方式: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21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特殊要求
_*策依据:桂人社函〔〕30号。
服务对象: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部分人员,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的,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不能及时提出工伤申请的。
服务内容: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申请时限可扣除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被延误的时间。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补正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当事方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服务方式: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或组织专家鉴定。四、工资福利奖励篇
22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策依据:人社部明电〔〕1号、财社〔〕2号、国办发〔〕4号、人社部规〔〕4号、桂财社〔〕9号。
补贴对象:参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补贴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
补贴方式: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审定后,由同级财*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据实结算。
23
向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_*策依据:国办发〔〕4号、人社部发〔〕9号。
工作要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部门向承担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要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24
因疫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
_*策依据:人社部发〔〕9号。
工作要点:新型冠状病*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25
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_*策依据:人社部明电〔〕1号。工作要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
_五、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篇
26
开通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绿色通道
_*策依据:人社厅发〔〕8号。
工作要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27
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_*策依据:人社厅发〔〕8号。
工作要点:(1)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2)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六、和谐劳动关系篇
28
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_*策依据:人社厅明电[]5号、桂人社发〔〕5号。
工作要点:(1)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4)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策咨询电话
一、就业创业*策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二、职业培训*策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三、社会保险*策降低缴费比例*策:市本级(含三区);桂平市;平南县。企业稳岗补贴*策:市本级(含三区)、;桂平市;平南县。工伤保险*策: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四、工资福利*策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五、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策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六、和谐劳动关系*策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来源:贵港人社
编辑: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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