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保余额如何与家人共享?
近日,有网友在贵港市网络问*平台上提出疑问:
前段时间看新闻,说7月1号起,个人医保余额能与家人共享,如自治区发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参保人员的亲属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允许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在内的医疗费用。请问贵港是否已经实行?需要办理何种手续?
针对这一问题,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作出了回复。
今年7月1日起,
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扩大使用范围。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贵人社发〔〕37号)精神,现就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戒、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授予人”)的个人账户资金需与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即“授予使用人”)共济使用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授予人”可以授予多人使用其个人账户;
2.“授予人”不能成为“授予使用人”;
3.“授予使用人”只能有一个“授予人”;
4.“授予使用人”只有用完自己的个人账户才能使用“授予人”的个人账户;
5.“授予使用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6.若“授予使用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则支付范围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普通门诊和住院时需个人自付部分;若“授予使用人”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则支付范围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居民门诊统筹、住院、急诊留观需个人自付部分。
7.“授予使用人”只限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使用“授予人”个人账户资金。
8.授予办法:“授予人”提供与“授予使用人”关系的资料证明、双方的社保卡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授予使用登记,其中市本级及三区的到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B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窗口办理(13、14号窗口),桂平市、平南县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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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原创市社保局
图片来源▍郭苔
法律顾问▍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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