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患者张某因头晕伴左侧肢体麻木10月余入被告XX医院进行治疗。外院头颅核磁示:右侧大脑半球分水岭脑梗死。颈部血管彩超检查示:右颈动脉狭窄75%。经药物对症治疗后头晕及肢体麻木有所好转。入院诊断:颈动脉狭窄、脑梗死后遗症。
9月7日,CT示:右侧颈动脉末端管腔稍狭窄,主动脉弓点状偏心性钙化斑块。可进一步检查DSA。术前血小板低至53*/L。
9月13日9:00,在全身麻醉下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手术记录》显示:“斑块坚硬,大小约2*2cm,用临时阻断夹,阻断颈总动脉近心端。阻断颈内、外动脉远端,甲状腺上动脉,未放置流转管,剥离颈动脉内膜”,11:40手术结束。
9月14日7时左右,患者出现左侧肢体无力,左上下肢肌力为0,颅脑CT示:右侧颞部大面积脑梗塞,给予甘露醇、速尿等药物治疗。术后血小板低。
10月1日,超声示:颈部切口深方脓肿形成。给予抗感染治疗。
10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动脉狭窄、脑梗死后遗症、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血小板减少、高脂血症、脑梗死、脑水肿、手术后切口感染等。出院情况:左侧上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3级,左侧肢体浅感觉减退。
医院康复治疗,并出现右下肢动脉血栓,给予取栓术。病情逐渐加重,右前足剧烈疼痛、变黑,最终给予右小腿中上段截肢术。患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1、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血小板过低、未及时纠正,且未行DSA检查以进一步明确病变部位、范围和侧支循环情况,评估是否有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手术。。
2、手术未进行转流,导致脑组织长时间缺血缺氧。
3、手术操作不当,颈动脉阻断范围过小,病变未完全清除,且颈总动脉内、中膜损伤严重,形成血栓、脱落,引起脑梗塞。
4、当发生脑梗塞后未及时行溶栓治疗,且降颅压药物应用不规范。
5、术后未规范应用抗生素,且未按无菌操作换药,导致切口感染,长期不愈合,且细菌培养为院内感染菌,医院在感染预防及控制方面存在过错。
1、被鉴定人术前颈部血管CTA示:右侧颈动脉末端局限轻度管腔狭窄,医方没有行SDA以确定颈动脉狭窄程度,是否有手术指征;被鉴定人术前血小板低、白细胞增高,此时选择手术不妥;医方手术时间长达3小时,术中没有转流,可能对脑组织供血不利,医方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后诊断脑梗,因血小板低不能溶栓治疗,使被鉴定人脑梗继续加重;术后被鉴定人炎症指标明显升高的情况下医方停止了抗菌素治疗,出现颈部切口感染,治疗欠妥存在不足。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2人;残疾辅助器具、后续治疗及相关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患方认为医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术后应用药物治疗不当,且遗留右下肢残疾未评定,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申请补充鉴定。
右下肢残疾是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间接导致,建议法院按照同等责任的上限判决。
1、患者右小腿截肢非本次医疗过错的直接损害后果,主要是血栓、动脉硬化所致的肢体远端坏死。被鉴定人血栓的发生,与左侧的偏瘫,长期卧床、血流滞缓有一定相关性。
2、目前患者的右小腿截与医方的过错存在间接不利因素,但不影响原鉴定结论的责任程度。
3、患者右小腿截肢可定七级伤残,对于此项残疾医方承担轻微至次要原因,或建议在鉴定意见书已确定的同等原因的参与度偏高限计算。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5%,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护理依赖(5年)等共计余万元。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知情同意选择权,术前行颈动脉造影(DSA)的重要性,术前血小板低、白细胞增高,选择手术时机问题,手术时间长达3小时,术中没有转流,及导致切口感染等观点,均被鉴定人采纳。
因患者后续因长时间卧床,导致右下肢血栓形成而截肢,患方律师积极争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人作出补充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患方律师和鉴定人的意见,按55%责任比例予以判决!
9月5日,患者张某因头晕伴左侧肢体麻木10月余入被告XX医院进行治疗。外院头颅核磁示:右侧大脑半球分水岭脑梗死。颈部血管彩超检查示:右颈动脉狭窄75%。经药物对症治疗后头晕及肢体麻木有所好转。入院诊断:颈动脉狭窄、脑梗死后遗症。
9月7日,CT示:右侧颈动脉末端管腔稍狭窄,主动脉弓点状偏心性钙化斑块。可进一步检查DSA。术前血小板低至53*/L。
9月13日9:00,在全身麻醉下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手术记录》显示:“斑块坚硬,大小约2*2cm,用临时阻断夹,阻断颈总动脉近心端。阻断颈内、外动脉远端,甲状腺上动脉,未放置流转管,剥离颈动脉内膜”,11:40手术结束。
9月14日7时左右,患者出现左侧肢体无力,左上下肢肌力为0,颅脑CT示:右侧颞部大面积脑梗塞,给予甘露醇、速尿等药物治疗。术后血小板低。
10月1日,超声示:颈部切口深方脓肿形成。给予抗感染治疗。
10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动脉狭窄、脑梗死后遗症、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血小板减少、高脂血症、脑梗死、脑水肿、手术后切口感染等。出院情况:左侧上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3级,左侧肢体浅感觉减退。
医院康复治疗,并出现右下肢动脉血栓,给予取栓术。病情逐渐加重,右前足剧烈疼痛、变黑,最终给予右小腿中上段截肢术。患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1、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血小板过低、未及时纠正,且未行DSA检查以进一步明确病变部位、范围和侧支循环情况,评估是否有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手术。。
2、手术未进行转流,导致脑组织长时间缺血缺氧。
3、手术操作不当,颈动脉阻断范围过小,病变未完全清除,且颈总动脉内、中膜损伤严重,形成血栓、脱落,引起脑梗塞。
4、当发生脑梗塞后未及时行溶栓治疗,且降颅压药物应用不规范。
5、术后未规范应用抗生素,且未按无菌操作换药,导致切口感染,长期不愈合,且细菌培养为院内感染菌,医院在感染预防及控制方面存在过错。
1、被鉴定人术前颈部血管CTA示:右侧颈动脉末端局限轻度管腔狭窄,医方没有行SDA以确定颈动脉狭窄程度,是否有手术指征;被鉴定人术前血小板低、白细胞增高,此时选择手术不妥;医方手术时间长达3小时,术中没有转流,可能对脑组织供血不利,医方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后诊断脑梗,因血小板低不能溶栓治疗,使被鉴定人脑梗继续加重;术后被鉴定人炎症指标明显升高的情况下医方停止了抗菌素治疗,出现颈部切口感染,治疗欠妥存在不足。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2人;残疾辅助器具、后续治疗及相关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患方认为医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术后应用药物治疗不当,且遗留右下肢残疾未评定,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申请补充鉴定。
右下肢残疾是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间接导致,建议法院按照同等责任的上限判决。
1、患者右小腿截肢非本次医疗过错的直接损害后果,主要是血栓、动脉硬化所致的肢体远端坏死。被鉴定人血栓的发生,与左侧的偏瘫,长期卧床、血流滞缓有一定相关性。
2、目前患者的右小腿截与医方的过错存在间接不利因素,但不影响原鉴定结论的责任程度。
3、患者右小腿截肢可定七级伤残,对于此项残疾医方承担轻微至次要原因,或建议在鉴定意见书已确定的同等原因的参与度偏高限计算。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5%,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护理依赖(5年)等共计余万元。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知情同意选择权,术前行颈动脉造影(DSA)的重要性,术前血小板低、白细胞增高,选择手术时机问题,手术时间长达3小时,术中没有转流,及导致切口感染等观点,均被鉴定人采纳。
因患者后续因长时间卧床,导致右下肢血栓形成而截肢,患方律师积极争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人作出补充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患方律师和鉴定人的意见,按55%责任比例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