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年的第38篇原创内容。
冠心病没有完全达到保险条款中的确诊条件,
到底该不该赔?
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为心血管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十分复杂。如果未来有更先进的治疗手段,难道保险公司还要拿旧的保险条款说事儿?
根据我之前的经验来看,有些保险公司在面对严重冠心病的理赔申请时会做出通融赔付的决定。
但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起相反结果的理赔案例。
年9月,张某投保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条款约定
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城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动脉支架植入术等不在保章范围内。”
条款约定
是“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年9月,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严重冠心病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冠脉CT提示左主干20%狭窄,前降支30%狭窄,第一对角支95%狭窄,右冠70%狭窄,随后医院实施动脉支架植入术。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这里为方便大家理解,简单说就是:
张某的血管狭窄程度和所行手术都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中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遂以非条款责任为由拒绝赔付重疾保险金。
张某不服理赔结论,遂起诉至法院。最终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予以支持。
冠心病没有达到保险条款中的确诊条件,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但随着医疗水平越来越高,我们也将越来越难达到旧合同中的诊断条件,这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就会十分不合理。
希望未来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可以对这种情况予以通融。
以上,有任何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