髂动脉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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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2 9:12:00

一、患方陈述

年3月8日下午约3时,原告蔡某香(女,年7月27日出生)因右上腹胀痛不适到被告x医院就诊,经该院医护人员进行相关化验及检查、符合住院条件,遂安排住院并进行下一步治疗。原告入院后于年3月12日行腹腔镜下腹腔粘连松解+胆囊切除术。

年3月24日,行胆囊窝及肝左叶周围“超声引导下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在超声引导下进行盆腔积液穿刺抽液,术后进行保肝、镇痛、促进胃肠动力及补液等治疗。4月5日,拔除引流管,原告感觉病情较为好转,年4月8日出院。

原告出院后于4月20日开始高烧不退且全身出现*疸症状,发现异常后,于年4月26日到被告办理转院手续后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原告肝内胆管扩张,肝门汇管区结构显示不清。

原告找到被告进行协商后到x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胆管损伤、胆囊肿(左肝)等,因原告上次术后伤口还未愈合,x医院无法进行下一步治疗,原告只能回家休养。

后原告于年8月3日在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管损伤、胆漏等,精细解剖其内部结构,见胆总管已离断。年8月10日,进行胆肠吻合手术,年8月17日出院。年12月10日,原告到x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肝S8段肝缘处异常信号影显示钙化。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胆总管离断,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院辩称

1、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我方只认可5张正式发票;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每天70元计算;营养费没有依据请酌情考虑;护理费应按照居民服务人员工资价位中档元/年计算;误工费因原告年3月8日之前的收入证明未提交,造成损失后的费用也未提交,不予认可;交通住宿费应当按照就医人员的地点、人次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

2、不存在故意,赔偿按照主次责任4、6比例承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3、原告住院6次的费用,4次x医院、2次x医院都由被告垫付,合计.28元,该费用应该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扣除。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蔡某香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被鉴定人蔡某香因胆总管离断胆汁漏行胆肠吻合术属八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蔡某香入院后年03月12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2天(3月14日)发现胆漏,没有及时去进一步行磁共振、MRCP检查进一步判断胆道损伤原因,以及去评估是否引流充分。早期在胆管及周围组织尚未高度水肿的时候,明确胆道损伤的具体情况,便于早期手术干预和一期修复,减少远期病情复杂及处理困难。

到后期就只能引流后待二期处理。根据年03月12日手术记录,整个手术顺利,术中游离出胆囊管及胆囊动脉,并没有难以分离和识别解剖结构的情形,胆囊颈管和血管均进行了妥善处理。

依据磁共振检查及年10月08日x大医院的手术记录“胆总管已离断,远端和近端均为hemoblock夹夹闭,近端胆管断端位置接近于左右肝管汇合处下方lcm”,“因胆管壁有明显组织缺损,无法行端端吻合”。

其胆道损伤为胆管横断伤,术前磁共振及术中未见胆道变异及汇合异常情况。分析胆道横断原因应该为术中未辨识清楚胆囊颈管与胆总管的解剖关系,或者过于牵拉胆囊颈管hemoblock夹夹闭横断胆管。

x医院在蔡某香诊疗过程中:在术中能分离解剖处胆囊颈管及胆囊动脉的情况下出现胆管横断伤,术中未谨慎辨识与操作;术后次日便发现胆漏,在医院配备核磁共振设备的条件下未及时去检查明确胆漏的原因,失去早期手术干预及一期修复的机会。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7.1相关规定,医方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同时,考虑蔡某香患急性化脓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手术难度大,择期行胆囊切除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本身包含胆道损伤的风险等。

六、庭审意见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对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身体损伤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手术难度大,手术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故酌定x医院对蔡某香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住宿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73元、交通费元、误工费.42元、残疾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以上合计.63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蔡某香年龄、八级伤残后果、病情现况、诊疗过错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以上各项损失扣除原告欠付的医疗费.66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蔡某香各项费用.97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某香共计.9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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